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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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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王越使用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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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王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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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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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6年1月13日21时许当事人在红谷滩区凤凰洲锦江路对应赣江边水域(非禁钓区)使用1根鱼杆(带纺车轮)一线单钩挂活体泥鳅垂钓被本机关当场查获,无渔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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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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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之规定,应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在农业案件系统中两年内无农业行政处罚记录)、无渔获物,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有从轻情节,无从重情节,综合裁量予以从轻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3)共同处罚部分和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在农业案件系统中两年内无农业行政处罚记录)、无渔获物,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有从轻情节,无从重情节,综合裁量予以从轻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3)共同处罚部分和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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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钓竿(杆)1根(带纺车轮); 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决定书罚款金额及江西省非税手机短信缴款码自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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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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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