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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洪农(渔政)罚〔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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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黄建良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和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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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黄建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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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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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3日11时50分许,当事人在南昌市红谷滩区洪州大桥上游附近的赣江水域使用2根钓竿垂钓,钓竿上都使用了翻板钩,分别为9个钓钩和24个钓钩,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渔获物。经认定,使用的钓钩属于禁用渔具,捕捞的水域为赣江禁捕水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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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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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和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参加增殖放流活动,自愿进行渔业资源修复,违法垂钓无渔获物。主动向本机关申请上交其使用的2根钓竿和翻板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和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七)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且无从重处罚情形,应当从轻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共同处罚部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从轻处罚档次裁量情形和标准“有从轻情形且无从重情形的按照二级分档裁量(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项以上规定的,在本档的子档次内从重处罚档次)”,二级分档裁量的从轻子一档裁量情形和标准“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 3000元以下罚款。”因当事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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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5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江西银行或其他江西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罚(没)款。也可通过赣服通缴款码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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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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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27日 |
